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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nian金年会官方网站入口·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发布时间:2024-03-20 03:42:01 来源:jinnianhui金年会官网 作者:jinnian金年会官网

产品描述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国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分类 :家居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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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国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XJ。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1万股,于2021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使股东投资的经济收益最大化,为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复制;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服务;演出经纪;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电影发行;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文具用品零售;文具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餐饮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影制片;电影摄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记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275.994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275.9940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和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十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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